调整春运票价,"程序正当"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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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近日在一份报告中指出,由于11月1日起成品油价格上调,导致经营者成本普遍增加,“2008年的春运票价已经很难维持在2007年水平上”。这一判断被诸多媒体解读为是对明年春运涨价的“吹风”。但发布该报告的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春运涨价一说属于媒体误读,“明年春运价格是否会上涨,相关研究才刚启动,目前尚无任何定论。”
看来,这个问题需要继续讨论。从逻辑上说,运输成本的增加完全交由交通运输企业独自承担,并不符合市场规律。有报道指出,多数省份的公路运输价格已经上涨。这种因应成本变化的价格波动,只是极其普通的市场行为。在市场上的多类民生产品都“涨”声一片的现状之下,我们并不能单方要求运输企业承载更多的公益职能。
然而,成品油价格上调与运输票价之间的关联,并不当然意味着与春运票价之间的关联。确系运输成本提升的话,票价现在就涨上去了,而完全用不着等到两个月后再在价格因素极其敏感的春运期间来涨。从“成本———价格”上考量,由于春运期间运输效率大大提高(这点铁路运输尤为明显),而服务质量则会下降,运输票价理应下调才对。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等价有偿、公平、公正”的原则,旅客在春运过程中享受到的是比平常时段相差甚多的运输服务,票价却不降反升,并不合乎“等价”、“公平”等原则。
而且,我们必须清楚,现今之转型中国,一个流动型社会已然形成,春节是绝大多数国人一年中最重要的期盼,“春运”不仅关乎市场,更关乎公益与公共服务。“春运”也在很大程度上维系着交通秩序与社会和谐,是政府依职能行使管制权的重要内容。
被打上了公共服务烙印的“春运”就不仅仅是市场行为了,“春运”价格也因此成了政府监管的对象。所以,无论运输企业和政府部门,都不能在“春运”价格上想涨就涨。《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规定,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在上下对“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共识的前提下,“春运”价格浮动也理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予以解决。尽管今年“春运”期间实现了道路客运票价不提价,而且也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这种“春运不涨价”的实现,却并不是来源于公开的博弈程序,“春运不涨价”还不是制度化的一项成果。因此,我们更需要在法律上让春运期间的价格调整或价格稳定,成为一种制度安排。如果有一个充分的博弈平台和一个科学的决策机制,我们就无须年年为“春运涨票”而担忧。
听证当然是制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作为一项刚刚在中国落地的制度,也还有不少未尽完善之处。比如听证会的内容、听证代表的遴选、听证程序的设计等等,都需要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细致考量。
而尤为重要的是,听证信息的公开还应有更完善的监督措施。具体到春运涨价来说,经营成本到底是多少?油价导致上升的成本有多少?国家每年的补贴有多少?因运输效率的提高而减少的成本又是多少?列入管理支出的成本是否合乎实际情况?如此等等,都是决定着春运应否涨价的关键。
从以往的民意表达中我们其实已经看到,公众敏感春运价格调整,并不是一味反对涨价,而更多地是反对不正当地涨价。明年的春运价格即便不能稳定,也必须实现正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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