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详解
经适房土地划拨优先供应
刚刚出台的《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应。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或者由政府确定的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为了鼓励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较之该市原先的经济适用住房老规定,新规不仅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同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还免收建设项目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而以前的老规定只是说“优惠征收”这些费用。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今后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将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并配套相关建设,从而尽量方便其工作、生活。
根据规定,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该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比例。
经适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与过去的老规定相比,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新规对销售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新规指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与本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相关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新规,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价格,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在标价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单位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取消申请家庭户口年限
根据新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与老规定相比并没有提“公开摇号”办法。原先的老规定曾规定“申请人数较多时,应当按照公开摇号等办法确定购买人”。这是否意味着“公开摇号”在该市将成历史,暂不可知。
新规定对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条件作了如下规定:1.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2.申请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3.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与过去的老规定相比,新规对申请条件设置较为合理,取消了申请家庭成员“至少1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的规定,并将老规定中的“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改为“申请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更加照顾低收入群体。
根据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将由该市相关部门根据该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经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另外与老规定相比,新规定取消众多的优先购房人群。
超过核准面积不享受优惠
今后,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采取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符合条件的家庭,由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核准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持核准通知书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据了解,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户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由该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和户籍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交易
根据新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对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购买人应向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4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易后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另外,已参加福利分房、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和领取的住房补贴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单位集资建房不得乱来
根据新规,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应当限定在本单位符合该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和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违规操作将受严惩
根据新规,相关单位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将由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地价款;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将由该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未取得核准通知书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相关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相关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价格差;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殷平)
关键字:经济适用房 来源:中安在线-新安晚报